{{ $t('FEZ002') }}教務處|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臺北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於111年10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額 〔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26,000元。
受理申請期間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
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
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bit.ly/32OyLlW 提出申請。
(若申請人失業日為112年3月25至3月31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寄送申請書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請,並於112年4月7日前完成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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