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函 辦理。 二、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 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 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2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 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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