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 北市文山區景新合署大樓(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景後街151 號)所屬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2年6月1日起為全面 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12年5月10日刊登),免 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意見則無 須回復)。
{{ $t('FEZ003') }}2023-05-11
{{ $t('FEZ014') }}2023-06-10|
{{ $t('FEZ004') }}2023-05-11|
{{ $t('FEZ005')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