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文山區景新合署大樓(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景後街151號)所 屬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2年6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 $t('FEZ003') }}2023-05-24
{{ $t('FEZ014') }}2023-06-23|
{{ $t('FEZ004') }}2023-05-24|
{{ $t('FEZ005')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