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長
{{ $t('FEZ002') }}生輔組|
主旨:有關請學校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執行之相關事項,請貴校依循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5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47919號函、113年3月12日「行政院、司法院113年度第1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決議事項及及司法院秘書長113年4月10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304004311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上開會議決議略以:
(一)司法院將函請各少年法院於「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階段所召開之個案聯繫會議」或「裁定前少年法院所召開之個案或資源聯繫會議」,對於「少年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情形者,應邀請該個案就讀學校指派適當代表出席說明提案,並於會中進行個案討論評估該生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過渡性教育中途班,或是社區過渡性教育基地等,進行適應銜接機制,以協助支援學校進行個案輔導措施。
(二)司法院發函促請少年法院於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執行期間,學校如認有上述過渡性教育需求,於少年法院或相關機關(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等法令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時,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到場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
三、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13年4月10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304004311號函,已請各地方少年法院於依法調查、評估少年就學需求事項(包括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過渡性中途班,或是社區過渡性教育基地等),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妥處,並於「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符合少年適性教育前提下辦理。
四、綜上,各地方少年法院於依法調查、評估少年就學需求事項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妥處,並於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符合少年適性教育前提下辦理。少年法院(庭)請求學校指派適當代表出席說明,或指派適當人員到場參與評估、協商與決定時,請貴校應指派適當人員配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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