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生輔組|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年2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330379222號函、113年6月6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068426號函及113年8月7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083945號函續辦(諒達)。
二、按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指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等情形者。
三、又性平法第22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違反者得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校安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關懷e起來)。
四、案內學校處理事件時,應依性平法第25條第1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鼓勵其儘早申請調查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倘案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無意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交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討論。
五、若事件涉及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下列各款規定者,請學校性平會以檢舉案啟動調查程序,或由性平會討論校園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或加強校園宣導,以提升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六、另事件疑似行為人若具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身分者,應移請權責單位依相關法令(例如: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討論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倘經權責單位認無暫時停聘之必要者,則應依性平法第25條及防治準則第26條提請學校性平會討論執行相關必要處置,以積極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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