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生輔組|
主旨:重申本局轄屬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安通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A號
令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有關校安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
「地」、「物」並應說明處理情形,切勿過於簡略。校安
通報內容時限說明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
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至遲不得逾2小時。
三、通報權責人員知悉後未依規定進行通報或前述以外人員知
悉後逾時或未告知通報權責人員,將由本局函請逾時通報
學校檢討改善時,要求學校依旨揭要點第12點第2項「各機
關學校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各該法規規
定辦理外,應檢討議處」,並將考核結果併同檢討報告報局:
(一)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
(二)依法規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四、為加強首長督導之責,倘學校發生前項情事時,將列入當
年度劣跡事項,以作為成績考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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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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