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 治團體或活動。」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 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 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 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中立法第9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不論上下班時間均不得為 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 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 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 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 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 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
請同仁務必嚴守行政中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有受懲處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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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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