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5079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4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40451號函續辦。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業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有關學校自行發展之表單,倘原屬封閉式欄位之「父」與「母」分列,請改調整為「家長」,或更改為採開放式欄位,由提供資料填寫者自行填寫,俾建立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 $t('FEZ003')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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