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說明:
一、依據市府112年4月24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23075263號函及 本局112年2月23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38832號函 辦理。
二、查旨揭施行法業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惟本市性別平等委 員會委員(承辦單位為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曾於相關會 議提出本府仍有部分單位之表單欄位或敘述,未考量同性 伴侶存在之現實。
三、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及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再次檢視 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內容,如內容涉及配偶、家長、關 係、稱謂,請儘速依旨揭指引及「臺北市政府接獲民間反 映之案例及建議修改方式」逕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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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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