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09327號函辦理。
二、有關依教育部91年1月9日臺(91)國字第91004788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取得擔任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者,國教署前以112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7436A號函敘明,倘有擔任本土語文教學連續達6年以上,則無需重新參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
三、爰上,前揭「連續6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係以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惟倘於連續教學5年後中斷者,因未有連續任教6年之事實,仍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證。
四、認定有授課事實者,請各校填報線上表單(表單網址:https:// reurl.cc/y757Wy),教育局將統一將證書匯入國教署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力資源網。
{{ $t('FEZ003') }}2024-01-30
{{ $t('FEZ014') }}2024-02-29|
{{ $t('FEZ004') }}2024-01-30|
{{ $t('FEZ005')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