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生輔組|
為提供學校人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避免違反保密原則疑慮,說明摘述如下:
(一)學校應提醒行為人不得私下聯繫(當事人和相關人)
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避免當事人或相關人有報復或再度加害之感受。(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6款)
(二)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負保密義務,爰校園性別事件之具體人事時地物等資訊,
應由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於訪談過程中以要旨之方式告知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第2項、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4款及第8款)
{{ $t('FEZ003')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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