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依據非學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者,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學生已成年者(滿18歲),可由其本人提出。依據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新北市非學校型態教育:https://nee.ntpc.edu.tw/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教育:https://teecid.tp.edu.tw/
{{ $t('FEZ003')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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