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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公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學年度第1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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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學年度第1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壹、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

  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貳、實施對象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

    職在籍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

       利息收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

    (四)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

        或失能。

       2.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

        定函)

       4.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

        金)

    (五)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

       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二、具其他身分(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軍公教遺族),且欲

    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者,請參照「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及「111學年

    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

    表」。

參、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協助項目分為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兩部分,請詳參「111

  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

  表」:

  一、國民中小學

    (一)家長會費: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項代收

       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

       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惟

       費用補助依據及來源經費不同,仍請各校依「國民中

       小學學生團體保險費補助申請說明表」之規定方式申

       請。

    (三)教科書費:補助範圍包括各領域審定本教科書(含

       習作)、英語、本土語言非審定本教科書(含習作)

       及電腦教科書。

    (四)學生午餐費: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國立)補助金額

       依學校餐費核實補助,各校補助金額依「學校單餐餐

              費*上課日數」核撥。

    (五)課後照顧班費: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

       服務班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課 

       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及「臺北市國民中學身心障礙

       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辦理,倘符合協助對象

       情形之學生,費用得免繳或酌減。

    (六)其他:軍公教遺族補助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

       及書籍費;原住民住宿學生之伙食費及住宿費。

  二、高中職

    (一)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減免:

       1.低收入戶: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學生於修業

        年限內,免除全部學雜費。

       2.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金額依本局

        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

        標準表辦理。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百

        分之六十。

    (二)學生午餐費:各校補助金額依「定額55元/餐*上課

       日數」核撥。

    (三)其他: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

肆、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符合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併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中低收)

    入戶相關證明(如家長當年度證明文件尚在申辦中,得以前

    一年度資料為準,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

    明文件,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

    格)。

  二、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 

    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影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檢附前揭協助對象之六類

身分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

  四、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  

    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由班級導師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向

    學校提出或由學生家長向班級導師提出書面說明,嗣後由校

    內審酌學生實際狀況,進行審查。

  五、原住民: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檢附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鑑定核發之證明或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

  七、軍公教遺族:檢附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   

    卹助(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

伍、協助原則

  一、學校及教師應主動了解學生情況,掌握需協助對象,且應

    優先運用學校相關經費資源(如學校教育儲蓄戶、各界捐款

    、家長會補助及獎助學金等)協助其順利就學,並視情況協

    助尋求社政及相關單位之協助。

  二、學校於前揭校內各項經費及資源不足支應時,得依本計畫

    申請補助,並由本局向中央申請、尋求社會資源或轉介至本

    市相關單位協助。

  三、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本局於未撥付各校所需經費

    前,請學校先行暫付,以不收取費用方式辦理補助事宜。

陸、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學校得依需求運

  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柒、其他

  一、學生已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各類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

    、主食費、副食費、伙食費補助或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

    計畫之補助。如有違反規定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將依

    相關法令議處。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學生實際情形,以本計畫為依循,由

    學校籌措經費補助學生,或協助學生延遲、分期繳納學費及

    雜費方式辦理。

  三、請學校利用行政會議(報)、導師會議及家長會相關會議向

    所有班級導師及家長代表加強宣導上述事項,以維護弱勢學

    生就學所需。

捌、本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本局得另行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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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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