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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學年度第1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壹、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
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貳、實施對象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
職在籍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
利息收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
(四)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
或失能。
2.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
定函)
4.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
金)
(五)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
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二、具其他身分(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軍公教遺族),且欲
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者,請參照「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及「111學年
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
表」。
參、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協助項目分為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兩部分,請詳參「111
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
表」:
一、國民中小學
(一)家長會費: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項代收
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
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惟
費用補助依據及來源經費不同,仍請各校依「國民中
小學學生團體保險費補助申請說明表」之規定方式申
請。
(三)教科書費:補助範圍包括各領域審定本教科書(含
習作)、英語、本土語言非審定本教科書(含習作)
及電腦教科書。
(四)學生午餐費: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國立)補助金額
依學校餐費核實補助,各校補助金額依「學校單餐餐
費*上課日數」核撥。
(五)課後照顧班費: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
服務班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課
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及「臺北市國民中學身心障礙
學生課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辦理,倘符合協助對象
情形之學生,費用得免繳或酌減。
(六)其他:軍公教遺族補助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
及書籍費;原住民住宿學生之伙食費及住宿費。
二、高中職
(一)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減免:
1.低收入戶: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學生於修業
年限內,免除全部學雜費。
2.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金額依本局
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
標準表辦理。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百
分之六十。
(二)學生午餐費:各校補助金額依「定額55元/餐*上課
日數」核撥。
(三)其他: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
肆、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符合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併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中低收)
入戶相關證明(如家長當年度證明文件尚在申辦中,得以前
一年度資料為準,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
明文件,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
格)。
二、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
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影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檢附前揭協助對象之六類
身分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
四、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
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由班級導師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向
學校提出或由學生家長向班級導師提出書面說明,嗣後由校
內審酌學生實際狀況,進行審查。
五、原住民: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檢附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鑑定核發之證明或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
七、軍公教遺族:檢附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
卹助(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
伍、協助原則
一、學校及教師應主動了解學生情況,掌握需協助對象,且應
優先運用學校相關經費資源(如學校教育儲蓄戶、各界捐款
、家長會補助及獎助學金等)協助其順利就學,並視情況協
助尋求社政及相關單位之協助。
二、學校於前揭校內各項經費及資源不足支應時,得依本計畫
申請補助,並由本局向中央申請、尋求社會資源或轉介至本
市相關單位協助。
三、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本局於未撥付各校所需經費
前,請學校先行暫付,以不收取費用方式辦理補助事宜。
陸、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學校得依需求運
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柒、其他
一、學生已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各類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
、主食費、副食費、伙食費補助或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
計畫之補助。如有違反規定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將依
相關法令議處。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學生實際情形,以本計畫為依循,由
學校籌措經費補助學生,或協助學生延遲、分期繳納學費及
雜費方式辦理。
三、請學校利用行政會議(報)、導師會議及家長會相關會議向
所有班級導師及家長代表加強宣導上述事項,以維護弱勢學
生就學所需。
捌、本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本局得另行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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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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