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生輔組|
主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之通報規定,請向貴校第一線同仁宣導周知並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5月18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43952號函(計達)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
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三、據此,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
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應填具「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續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進行校安通報及學校所在地社政機關進行社政通報,前開各該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
四、請學校落實上開通報規定,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並提醒接獲事件通報後,即可由學校啟動心理輔導機制,無須等待事件調查完,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 $t('FEZ003') }}2023-12-19
{{ $t('FEZ004') }}2024-05-31|
{{ $t('FEZ005') }}119|